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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涉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

時間: 2009-3-27 9:37:43 來源: 本站 閱讀[191]次 評論[0]條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,增訂第六條之一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,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,檢察官發現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,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所得時,如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,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。
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,增訂第六條之一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,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,檢察官發現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,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所得時,如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,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。

為了防止貪汙者藏匿犯罪所得,第十條第二項也增訂: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,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、審判程序中,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,視為犯罪所得,應予追繳、沒收及扣押。

這項原名為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」的修法,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時重要政見,但被質疑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,後來改為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。如無意外,本會期內就可完成二、三讀。

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,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,有助於澄清吏治,馬總統對該法完成初審表示欣慰,期許立院本會期儘速三讀立法。

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,本案不溯及既往。也就是說,必須是立法後犯貪汙罪的被告,而且是在新規定生效後增加的可疑財產才適用。

不過,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質疑,如果在修法前「一夜致富」的官員都不必處理,那到底要辦誰?蔡煌瑯也痛批,若不溯及既往,國民黨黨產及前副總統連戰「富可敵國」都可以不必交代財產來源。

王清峰解釋,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的犯罪主體,除了必須是公務員本人,還必須是有犯貪汙罪的嫌疑且被列為被告,才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。

法務部並增訂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時,如果是「他」字案,必須完成簽核改分為「偵」字案,才可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。而為避免浮濫檢舉,造成誣陷,並將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「嚴格追究誣告者責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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